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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合格村(居)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5-07-24


  为加快计划生育工作创新转型,探索做好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新途径,建立广大群众自觉参与和实行计划生育的长效机制,根据省计划生育协会工作安排,决定自2015年至2018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合格村(居)”创建活动。为确保活动扎实有序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巩固和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贯彻落实全国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郑州)现场会议精神,围绕构建和谐社会,改革创新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坚持政府指导与群众自愿、依法管理与群众自治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基层计划生育协会优势,进一步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网络建设,提高基层计划生育群众自治能力,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合格村(居)创建活动,以点带面、不断深化推进,加强村(居)计划生育网络和阵地建设,进一步建立“一公约五服务、一建议四参与、一监督三评议”的计生协参与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模式,完善“两委负总责、协会当骨干、依法建制度、群众做主人”的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机制,促进村(居)自治制度不断完善,自治能力显著提高,建立和完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的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

  三、主要任务

  按照“逐级负责、试点先行、分类指导、逐年扩大”的原则,持续开展创建活动,到2018年底全市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达到50%,合格村(居)达到95%以上。

  1. 加强基层群众自治网络建设。按照“五有”标准,建立健全适应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要求的基层组织网络,村(居)计生协要有一名专职副会长、一名专(兼)职秘书长,实行计生协会会长与村(居)党支部书记“一肩挑”、秘书长与计生管理员“一肩挑”,同时着力加强企业、“两新”组织和流动人口计生协会组织建设,不断扩大计生协组织在企业、商业集聚区、高校中的覆盖面,充分发挥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在群众自治中的骨干和生力军作用。

  2. 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规范》,指导基层制定、修改《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或《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明确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的主要内容、村(居)民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村民委员会、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的职责任务,明确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村级计划生育事务的主要事项及程序,确保自治内容全面,责任明确,程序合法规范。

  3. 完善民主决策、管理和监督机制。健全计划生育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机制,把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与“四议两公开”议事规则有机结合,确保基层群众自治的重要事项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在各个环节,都应吸收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员参加民主决策。要把开展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与开展“阳光计生”活动结合起来,大力推进以计划生育政策及其执行情况为重点的政务公开。

  4. 整合利用集体经济资源,建立奖惩并重的利益导向机制。各级要整合村集体经济资源,因地制宜,将各项利益导向政策措施明确写进自治章程或自治公约,建立奖惩并重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征地补偿时,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多分一人份的优待。在责任田承包、宅基地划分、林权承包,以及实施低保、新农合、新农保、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等社会保障及其他惠民政策时,要给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双女户以适当优待。同时要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自治章程或自治公约中,利用集体经济对违法生育者进行必要的制约。

  四、活动安排

  活动时间为2015-2018年,分三个阶段。

  (一)制定方案,启动实施(2015年3月—2016年12月)

  1. 组织各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制定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合格村(居)”创建活动实施办法,启动“示范村(居)、合格村(居)”创建活动。

  2. 制定和完善“示范村(居)、合格村(居)”创建活动相关制度和标准,逐步拓展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宣传和培训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措施。

  3. 适时召开全市“示范村(居)、合格村(居)”创建活动推进会、现场会。

  4. 评估、审核、表彰第一、二批示范村(居)。

  (二)调研评估,树立典型(2017年1月—12月)

  1. 支持各地搞好基层组织网络建设和阵地建设,建章立制,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示范村(居)、合格村(居)”创建主题活动。

  2. 评估、审核、表彰第三、四批示范村(居)。

  3. 召开全市“示范村(居)、合格村(居)”创建活动中期经验交流会。

  (三)理论研讨,推广经验(2018年1月—12月)

  1. 对第五批示范村(居)进行评估、审核、上报。

  2. 召开全市“示范村(居)、合格村(居)”创建活动总结及经验交流会。

  (四)严格标准,动态管理。对“示范村(居)、合格村(居)”实行动态式管理和跟踪,一般每两年复核一次,对工作滑坡不符合标准的村(居),予以取消其称号。

  五、工作要求

  1.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计划生育协会要切实提高对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认识,把计生基层群众自治作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深化计划生育协会工作的有效抓手,加强对“示范村(居)、合格村(居)”创建活动的领导。市卫生计生委、市计划生育协会联合成立全市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示范创建活动实施组织和进行指导,对各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推荐的市级示范村(居)、合格村(居)实施评估、审核、命名,在基层推荐的基础上审核、验收、推荐上报省级示范村(居)。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计生协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也应成立相应领导和办事机构。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重视和相关部门支持,把“示范村(居)、合格村(居)”创建活动纳入计划生育目标考核体系,明确工作职责,细化目标任务,逐级抓好落实。要把保障村(居)计生工作经费按照省定标准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实行项目运作管理,保证活动顺利开展。

  2. 精心组织,广泛宣传。各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示范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确定示范创建活动的具体政策措施、评估要求与程序,组织、协调、指导“示范村(居)、合格村(居)”创建活动开展。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采取灵活多样、生动活泼的形式,广泛开展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合格村(居)”创建活动的宣传发动,引导群众自觉参与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活动,使群众真正成为计划生育工作的主人。村(居)要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加强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合同的签订、实行和监督工作,确保章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各项权利义务能落到实处。

  3. 狠抓落实,注重效果。各级计划生育协会要注重把示范创建活动与诚信计生、生育关怀、幸福家庭创建等工作结合起来,强化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办实事、求实效,切实把示范活动做实做细,防止发生重义务轻权利、重形式轻内容的现象,做到合格一批,表彰命名一批,带动发展一批,逐步将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引向深入,形成计划生育工作的长效机制。

 

  

  附件:1. 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标准

  2. 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合格村(居)标准

 

  

  附件1:

 

  

  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标准

 

  

  1.组织健全,队伍齐备。村(居)两委班子组织健全、团结协作,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作用的发挥;村级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网络健全,能参与和监督计划生育工作议事、决策和实施过程,做到事前参与、事中介入、事后评议;计生协基本制度落实好,定期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能有效地组织民主评议本村(居)计划生育事务民主管理情况。村两委设有分管计生领导,村级计生协要有一名专职副会长、一名专(兼)职秘书长。

  2.做到“五有”,实行“四自”。“五有”即有组织机构及专(兼)职干部、有办公及服务室、有村规民约或自治章程、有经费保障、有经常性活动。“四自”即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形成上级党政作指导、两委领导负总责、依法建章立规矩、协会承担当骨干、群众参与做主人的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一公约五服务、一建议四参与、一监督三评议”的计生协参与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模式。

  3.建立阵地,提供活动场所。注重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服务阵地建设,村(居)计划生育服务室、人口学校、人口文化大院等设施达到规范化标准及相关要求,宣传咨询、生殖保健、便民服务优质、规范。群众相关计划生育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

  4.加强宣传,村务公开。村(居)设有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宣传栏,对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落实情况、本村(居)计划生育重要事项等及时公示,内容真实、全面、合法、规范,接受群众监督。

  5.民主制定自治章程,奖惩措施有力。民主制定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或村(居)规民约,内容包括实行计划生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主要任务,合法、合理、便于操作;能利用村级资源建立奖励计划生育家庭、制约违法生育的奖惩并重利益导向机制,并得到很好落实;计划生育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对等而且明确。

  6.提供经费,保障运转。镇级财政要为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提供经费保障(每人每年3元以上),宣传管理员(计生协秘书长)工资报酬按有关规定进行支出管理。村(居)自筹经费保障计划生育活动正常开展运行。

  7.民主评议,民主监督。村(居)计划生育协会定期组织村(居)民大会,听取村(居)两委及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履行职责的情况报告,开展民主评议,实施民主监督。

  8.政策落实,效果优良。计划生育政策得到认真贯彻落实,已婚育龄夫妇综合避孕率达到90%以上;当年无政策外生育,无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等违法现象;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达85%以上。村(居)两委班子成员中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现象。

  9.便民维权,群众满意。90%以上已婚育龄妇女对村(居)专(兼)干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满意或基本满意,近五年无计划生育违法侵权引起的重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群众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满意率在90%以上。

 

  

  附件2:

 

  

  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合格村(居)标准

 

  

  1.组织健全,队伍齐备。村(居)两委班子组织健全、团结协作,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作用的发挥;村级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网络健全,能参与和监督计划生育工作议事、决策和实施过程,做到事前参与、事中介入、事后评议;计生协基本制度落实好,定期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能有效地组织民主评议本村计划生育事务民主管理情况。村(居)两委设有分管计生领导,村级计生协要有一名专职副会长、一名专(兼)职秘书长。

  2.做到“五有”,实行“四自”。“五有”即有组织机构及专(兼)职干部、有办公及服务室、有村规民约或自治章程、有经费保障、有经常性活动。“四自”即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形成上级党政作指导、两委领导负总责、依法建章立规矩、协会承担当骨干、群众参与做主人的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一公约五服务、一建议四参与、一监督三评议”的计生协参与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模式。

  3.建立阵地,提供活动场所。注重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服务阵地建设,村(居)计划生育服务室、人口学校、人口文化大院等设施达到规范化标准及相关要求,宣传咨询、生殖保健、便民服务优质、规范。群众相关计划生育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

  4.加强宣传,村务公开。村(居)设有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宣传栏,对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落实情况、本村(居)计划生育重要事项等及时公示,内容真实、全面、合法、规范,接受群众监督。

  5.民主制定自治章程,奖惩措施有力。民主制定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内容包括实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主要任务,合法、合理、便于操作;能利用村级资源建立奖励计划生育家庭、制约违法生育的奖惩并重利益导向机制,并得到很好落实;计划生育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对等而且明确。

  6.提供经费,保障运转。镇级财政要为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提供经费保障(每人每年2元以上),宣传管理员(计生协秘书长)工资报酬按有关规定进行支出管理。村(居)自筹经费保障计划生育活动正常开展运行。

  7.民主评议,民主监督。村(居)计划生育协会定期组织村(居)民大会,听取村(居)两委及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履行职责的情况报告,开展民主评议,实施民主监督。

  8.政策落实,效果优良。计划生育政策得到认真贯彻落实,已婚育龄夫妇综合避孕率达到85%以上;当年无多胎生育;无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等违法现象;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达80%以上。村(居)两委班子成员中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现象。

  9.便民维权,群众满意。85%以上已婚育龄妇女对村专(兼)干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满意或基本满意,近三年无计划生育违法侵权引起的重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群众积极参与计生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满意率在85%以上。

 


201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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