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催 告 书
文号:济卫医催告【2017】第5号
吴森林 :
你尚未履行我机关于 2017 年 4 月 14 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卫医罚【2017】08号),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 人民币10000 元、加处罚款 人民币10000元缴至济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00000023666120202012),并履行下列义务:1、立即停止执业活动 2、缴纳罚款 。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济源市卫生计生监督局医疗服务监督科(地址:济源市汤帝路899号 联系人:孟秀芳 联系电话:0391—6938027) 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签收: 济源市卫生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年 月 日 2017年10月13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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